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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要求退票,应凭客票或客票未使用部分的“乘机联”和“旅客联”办理。 退票只限在出票地、航班始发地、终止旅行地的承运人或其销售代理人售票处办理。 票款只能退给客票上列明的旅客本人或客票的付款人。 第二十二条 旅客自愿退票,除凭有效旅客票外,还应提供旅客本人的有效身份*,分别按下列条款办理。 (一)旅客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24小时以内、两小时以前要求退票,收取客票价10%的退票费;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两小时以内要求退票,收取客票价2%的退票费。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后要求退票、按误机处理。 (二)持联程、来回程客票的旅客要求退票,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 (三)革命残废军人要求退票,免收退票费。 (四)持婴儿客票的旅客退票,免收退票。 (五)持不定期客票的旅客要求退票,应在客票的有效期内到原购票地点办理退票手续。 (六)旅客在航班的经停地自动终止旅行,该航班未使用航段的票款不退。 第二十三条 航班取消、提前、延误、航程改变或承运人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时,旅客要求退票,始发站应退还全部票款,经停地应退还未使用航段的全部票款,均不收取退票费。 第二十四条 旅客因病要求退票,需提供医疗单位的证明,始发地应退还全部票款,经停地应退还未使用航段的全部票款,均不收取退票费。患病旅客的陪伴人员要求退票,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 第八章 客票遗失 第二十五条 旅客遗失客票,应以书面形式向承运人或其销售代理人申请挂失。 第九章 团体旅客 第二十八条 团体旅客定妥座位后,应规定或预先约定的时限内购票,否则,所定座位不予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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