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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法规,发生一般、重大、特大安全事故者;
      (二)对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隐患,长期不能发现和消除,导致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发生者;
      (三)旅游安全设施、设不符合标准和技术要求,长期无人负责,不予整改者;
      (四)旅游安全管理工作混乱,造成恶劣影响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199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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