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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一般、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旅游企事业单位要积极配合有关方面,组织对旅游者进行紧急援救,并妥善处理善事宜。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二条 对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由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评比考核,给予表扬和奖励:
      (一)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健全,预防措施落实,安全教育普及,安全宣传和培训工作扎实,在防范旅游安全事故方面成绩突出,一年内未发生一般性事故的;
      (二)协助事故发生单位进行紧急救助、避免重大损失,成绩突出的;
      (三)在旅游安全其它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
      第十三条 对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个人,由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评比考核,给予表扬和奖励;
      (一)热爱旅游安全工作,在防范和杜绝本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方面成绩突出的;
      (二)见义勇为,救助旅游者,或保护旅游者财物安全不受重大损失的;
      (三)及时发现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
      (四)在旅游安全其它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
      第十四条 对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检查落实、对当事人或当事单位负责人给予批评或处罚:
      (一)严重违反旅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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