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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周密的行程计划,并注意避免司机处于过分疲劳状态;
      (十一)负责为旅游者投保;
      (十二)直接参与处理涉及本单位的游安全事故,包括事故处理、善后处理及赔尝事项等;
      (十三)开展登山、汽车、狩猎、探险等特殊旅游项目时,要事先制定周密的安全保护预案和急救措施,重要团队需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三章 事故处理


      第七条 凡涉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故均为旅游安全事故。
      第八条 旅游安全事故分为轻微、一般、重大和特大事故四个等级:
      (一)轻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轻伤,或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者;
      (二)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重伤,或经济损失在1万至10万(含1万)元者;
      (三)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或旅游者重伤致残,或经济损失在10万至100万(含10万)元者;
      (四)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多名,或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者。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和当地旅游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条 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一般、重大、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后,要尽快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对重大、特大安全事故,要同时向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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