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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是: (一)制定国家旅游安全管规章,并组织实施; (二)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实行综合治理,协调处理旅游安全事故和其它安全问题; (三)指导、检查和监督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企事业单位的旅游安全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国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旅游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协调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 (六)负责全国旅游安全管理方面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旅游安全法规; (二)制定本地区旅游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协同工商、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对新开业的旅游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及其消防、卫生防疫等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参加开业前的验收工作; (四)协同公安、卫生、园林等有关部门,开展对旅游安全环境的综合治理工作,防止向旅游者敲诈、勒索、围堵等不法行为的发生; (五)组织和实施对旅游安全管理人员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六)参与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 (七)受理本地区涉及旅游安全问题的投诉; (八)负责本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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