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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外商投资旅行社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

        前款所称外商投资旅行社,包括外国旅游经营者同中国投资者依法共同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和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

        第二十八条 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400万元。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可以进行调整,调整期限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确定。

        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各方投资者的出资比例,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各方出资比例,比照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外商投资旅行社的中国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最近3年无违法或者重大违规记录;

        (三)符合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慎的和特定行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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