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新闻中心 华夏名胜 世界景点 旅行游记 风土人情 旅游常识 | ||
首页 >>旅游常识 >>政策法规 | ||||||||||
|
||||||||||
|
(一)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的; (二)旅行社服务未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旅行社破产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的。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旅游者的投诉,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聘用的导游和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聘用的领队,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选择有关国家和地区的依法设立的、信誉良好的旅行社,并与之签订书面协议后,方可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 因境外旅行社违约,使旅游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组织出境旅游的境内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向违约的境外旅行社追偿。 第二十六条 旅行社招徕、接待旅游者,应当制作完整记录,保存有关文件、资料,以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查。 第四章 外商投资旅行社的特别规定 页码:[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第8页、共13页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
Copyriht 2007 - 2008 快乐旅行网 All right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