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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gin-left:3;margin-right:3;margin-top:6;margin-botom:0">    (二)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

        (一)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交纳60万元人民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交纳100万元人民币。

        (二)国内旅行社,交纳10万元人民币。

        质量保证金及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期间产生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第九条 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申请批准。

        第十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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