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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常驻机构,必须经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只能从事旅游咨询、联络、宣传活动,不得经营旅游业务。 第三章 旅行社经营 第十七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第十八条 旅行社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旅游业务,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其他旅行社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其他旅行社的名称; (三)诋毁其他旅行社的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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