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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margin-botom:0">    旅行社设立的分社,应当接受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常驻机构,必须经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只能从事旅游咨询、联络、宣传活动,不得经营旅游业务。

        第三章 旅行社经营

        第十七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第十八条 旅行社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旅游业务,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其他旅行社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其他旅行社的名称;

        (三)诋毁其他旅行社的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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