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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旅游汽车企业要设置服务质量监督检查机构,设专人负责,定期对企业的质量管理及司机、调度的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评定,以保证旅游汽车的服务质量。

        10.2 旅游汽车企业应依据本标准制定出本企业的服务规范、安全制度、操作规程等企业标准。

        10.3 及时搜集乘客的反馈意见,在旅游汽车上设置“乘客意见卡”,根据乘客正反面的反映,不断改进服务工作。

        “乘客意见卡”的格式见附录C(标准的附录)。

        10.4 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的检查与评定制度,定期对服务质量检查评比,奖优罚劣。在检查中发现不合格项目时,应加以记录、分析和纠正。纠正措施一般分两个阶段进行:首先立即采取积极措施,满足旅游者的需要;其次是对不合格项目的根本原因进行分析,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防止问题再次发生。

        10.5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标准对旅游汽车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10.6 各级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本标准受理旅游者对旅游汽车服务质量的投诉。

        附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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