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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质量问题发生后,已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的。 第十七条 国家旅游局负责保证金赔偿标准的发布、修订和解释。 第十八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国家旅游局1995年7月1日下发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旅办发〔1995〕0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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