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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旅游常驻机构要求变更机构名称、代表人员、驻在期限时,必须在变更之日的三十天前向原审核机关提交由该企业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按原报批程序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申请。获得批准后,持批准书向当地登记机关和公安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和居留证变更手续。变更驻在地址,须在办妥有关登记手续后,将结果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备案。 第十一条 旅游常驻机构派驻人员和聘用人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派驻人员总人数不得超过五人; 二、聘用其推荐单位职工为代表的,必须商推荐单位同意,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批准后,持批准书向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外事服务单位及工商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 三、聘用国内公职人员担任代表的,必须在有关外事服务单位登记后,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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