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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地方一类旅行社推荐的,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审核同意后,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批准; 二、由中央一类旅行社推荐的,直接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审核批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经审查合格后,颁发批准书,批准驻在有效期限。 第六条 推荐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批准成立的第一类旅行社; 二、与被推荐企业有一年以上的旅行社业务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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