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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p:6;margin-botom:0">    第五条 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旅游常驻机构,应当有中国一家一类旅行社作为推荐单位,代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申请批准。其办法是:

        一、由地方一类旅行社推荐的,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审核同意后,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批准;

        二、由中央一类旅行社推荐的,直接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审核批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经审查合格后,颁发批准书,批准驻在有效期限。

        第六条 推荐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批准成立的第一类旅行社;

        二、与被推荐企业有一年以上的旅行社业务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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