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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的旅游常驻机构,必须是从事旅游咨询、联络和宣传等活动的非经营性办事机构,除国家指定者均不得经营招徕和接待业务,不得直接或变相从事任何经营活动,必须接受审批管理机关的审查和监督。 第三条 申请在中国设立旅游常驻机构的外国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其本国依法注册登记,并且注册的经营范围中有旅游项目; 二、资信情况良好,是其本国旅行社行业协会或同类组织的正式成员; 三、经营中国旅游业务两年以上,年送客量不少于2000人。 第四条 外国企业申请在中国设立旅游常驻机构时,必须提供以下*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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