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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协助事故发生单位进行紧急救助、避免重大损失,成绩突出的;

        (三)在旅游安全其它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

        第十三条 对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个人,由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评比考核,给予表扬和奖励:

        (一)热爱旅游安全工作,在防范和杜绝本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方面成绩突出的;

        (二)见义勇为,救助旅游者,或保护旅游者财物安全不受重大损失的;

        (三)及时发现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

        (四)在旅游安全其它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

        第十四条 对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检查落实,对当事人或当事单位负责人给予批评或处罚:

        (一)严重违反旅游安全法规,发生一般、重大、特大安全事故者;

        (二)对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隐患,长期不能发现和消除,导致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发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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