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新闻中心 华夏名胜 世界景点 旅行游记 风土人情 旅游常识 | ||
首页 >>旅游常识 >>政策法规 | ||||||||||
|
||||||||||
|
(三)在旅游安全其它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 第十三条 对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个人,由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评比考核,给予表扬和奖励: (一)热爱旅游安全工作,在防范和杜绝本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方面成绩突出的; (二)见义勇为,救助旅游者,或保护旅游者财物安全不受重大损失的; (三)及时发现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 (四)在旅游安全其它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 第十四条 对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检查落实,对当事人或当事单位负责人给予批评或处罚: (一)严重违反旅游安全法规,发生一般、重大、特大安全事故者; (二)对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隐患,长期不能发现和消除,导致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发生者;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
Copyriht 2007 - 2008 快乐旅行网 All right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