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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旅游安全法规; (二)制定本地区旅游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协同工商、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对新开业的旅游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规定制度及其消防、卫生防疫等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参加开业前的验收工作; (四)协同公安、卫生、园林等有关部门,开展对旅游安全环境的综合治理工作,防止向旅游者敲许、勒索、围堵等不法行为的发生; (五)组织和实施对旅游安全管理人员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六)参与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 (七)受理本地区涉及旅游安全问题的投诉; (八)负责本地区旅游安全管理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旅行社、旅游饭店、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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