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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rgin-botom:0">    (九)对旅游者的行李要有完备的交接手续,明确责任,防止损坏或丢失;

        (十)在安排旅游团队的游览活动时,要认真考虑可能影响安全的诸项因素,制定周密的行程计划,并注意避免司机处于过分疲劳状态;

        (十一)负责为旅游者投保;

        (十二)直接参与处理涉及单位的旅游安全事故,包括事故处理、善后处理及赔偿事项等;

        (十三)开展登山、汽车、狩猎、探险等特殊旅游项目时,要事先制定周密的安全保护预案和急救措施,重要团队需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章名】 第三章 事故处理

        第七条 凡涉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故均为旅游安全事故。

        第八条 旅游安全事故分为轻微、一般、重大和特大事故四个等级:

        (一)轻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轻伤,或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者;

        (二)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重伤,或经济损失在1万至10万(含1万)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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