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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名】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二条 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在国家旅游管理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三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保护旅游者的人身、财物安全。 第四条 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是: (一)制定国家旅游安全管理规章,并组织实施; (二)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实行综合治理,协调处理旅游安全事故和其它安全问题; (三)指导、检查和监督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企事业单位的旅游安全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国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旅游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协调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 (六)负责全国旅游安全管理方面的其他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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