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新闻中心   华夏名胜   世界景点   旅行游记   风土人情   旅游常识
首页 >>旅游常识 >>政策法规
  相关文章
  • 国境卫生检疫法
  • 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 旅行社管理条例的修改
  • 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细则
  • 出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 进出境行李物品规定
  • 导游证管理办法
  • 自费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 旅行社管理条例细则
  • 导游人员管理办法
  • 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险  
    margin-top:6;margin-botom:0">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旅行社违反本规定第四条,未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旅行社违反本规定第七条,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的金额低于本规定基本标准的,旅行社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未为其派出向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和领队办理旅游意外保险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逾期不改的,处以人民币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旅行社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拒不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逾期不改的责令停业整顿3天至15天,可以并处人民币3千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旅行社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的十五天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旅游行

    页码:[1] [2] [3] [4] [5] [6] [7] [8] [9] 第8页、共9页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Copyriht 2007 - 2008 快乐旅行网 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