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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保险期限及保险金额

        第六条 旅行社组织的入境旅游,旅游意外保险期限从旅游者入境后参加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时开始,直至该旅游行程结束,办完出境手续出境时为止。

        旅行社组织的国内旅游、出境旅游、旅游意外保险期限从旅游者在约定的时间登上由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开始,直至该次旅行结束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为止。

        旅游者自行中止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其保险期限至其中止旅游行程的时间为止。

        旅游者在中止双方约定的旅游行程后自行旅游的,不在旅游意外保险之列。

        第七条 旅行社为旅游者办理的旅游意外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以下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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