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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旅行社可以下列方式向保险公司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投保手续: (一)每组织一个旅游团队,向保险公司办理一次投保手续; (二)以上一年度组织旅游者的人数为基准,一次性向保险公司办理本年度的投保手续。 第十四条 旅行社应与承保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中对旅游意外保险索赔有效期限做出约定,一般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为限。 第十五条 旅行社应当为其派出的向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领队人员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第十六条 旅行社的销售价格中,应包含旅游意外保险费,该保险费可单独列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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