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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民持护照、*招摇撞骗的; (三) 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活动的。 护照和其他出境入境*的吊销和宣布作废,由原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作出。 第六章 处罚 第二十三条 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或者冒用他人*出境、入境的,除收缴*外,处以警告或者5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确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伪造、涂改、转让、买卖出境入境*的,处10日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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