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新闻中心   华夏名胜   世界景点   旅行游记   风土人情   旅游常识
首页 >>旅游常识 >>政策法规
  相关文章
  • 国境卫生检疫法
  • 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 旅行社管理条例的修改
  • 护照申请审批规定
  • 海关通关进出境规定
  • 运输业退票费意见
  • 港澳游外汇管理规定
  • 自费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 旅行社管理条例细则
  • 导游人员管理办法
  • 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细则  
    进入前往国或者非法居留被关回国内的;

        (二) 公民持护照、*招摇撞骗的;

        (三) 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活动的。

        护照和其他出境入境*的吊销和宣布作废,由原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作出。

        第六章 处罚

        第二十三条 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或者冒用他人*出境、入境的,除收缴*外,处以警告或者5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确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伪造、涂改、转让、买卖出境入境*的,处10日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

    页码:[1] [2] [3] [4] [5] [6] [7] [8] [9] [10] [11] 第9页、共11页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Copyriht 2007 - 2008 快乐旅行网 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