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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其他出境入境*的持有人,如因情况变化,护照、*上的记载事项需要变更或者加注时,应当分别向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或者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提申请,提交变更、加注事项的证明或者说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中国公民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其他出境入境*因即将期满或者签证页用完不能再延长有效期限,或者被损坏不能继续使用的,可以申请换发,同时交回原持有的护照、*;要求保留原护照的,可以与新护照合订使用。护照、出境入境*遗失的,应当报告中国主管机关,在登报声明或者挂失声明后申请补发。换发和补发护照、出境入境*,在国外,由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办理;在国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及授权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其他出境入境*的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护照、出境入境*予以吊销或者宣布作废: (一) 持证人因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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