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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rgin-botom:0">    价值人民币500元以上,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生活用品

        注:1、本表所称进境物品价值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准,出境物品价值以国内法定商业发票所列价格为准;

        2、准许各类旅客携运本表所列物品进出境的具体征、免税限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3、超出本表所列最高限值的物品不视为旅客行李物品,但另有规定者除外。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 旅行自用物品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照顾旅客在旅途中的实际需要,为其进出境提供必要的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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