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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下列出境旅客应向海关申报,并将申报单证交由海关办理物品出境手续: (一)携带需复带进境的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等旅行自用物品者; (二)未将应复带出境物品原物带出或携带进境的暂时免税物品未办结海关手续者; (三)携带外币、金银及其制品未取得有关出境许可证明或超出本次进境申报数额者; (四)携带人民币现钞6000元以上者; (五)携带文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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