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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携带出境物品超出海关规定的限值、限量或其他限制规定范围的; (八)携带中国检疫法规规定管制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其它须办理验放手续的物品者。 第十条 在实施双通道制的海关监管场所,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旅客应当选择“申报”通道通关。 第十一条 不明海关规定或不知如何选择通道的旅客,应选择“申报”通道,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二条 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所列旅客以外的其他旅客可不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在海关实施双通道制的监管场所,可选择“无申报”通道进境或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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