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新闻中心   华夏名胜   世界景点   旅行游记   风土人情   旅游常识
首页 >>旅游常识 >>政策法规
  相关文章
  • 外商独资旅行社规定
  • 我境外领事保护和服务
  • 航空运输价格改革方案
  • 护照申请审批规定
  • 大陆居民赴台管理办法
  • 外资社暂行规定的补充
  • 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
  •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 旅游条例:权利和义务
  • 旅游投诉暂行规定
  • 海关通关进出境规定  
    上签字。接受委托办理申报手续的代理人应当遵守本规定对其委托人的各项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旅客向海关申报时,应主动出示本人的有效进出境旅行*和身份*,并交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准许有关物品进出境的证明、商业单证及其他必备文件。

        第六条 经海关办理手续并签章交由旅客收执的审报单副本或专用申报单证,在有效期内或在海关监管时限内,旅客应妥善保存,并在申请提取分离运输行李物品或购买征、免税外汇商品或办理其他有关手续时,主动向海关出示。

        第七条 在海关监管场所,海关在通道内设置专用申报台供旅客办理有关进出境物品的申报手续。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批准实施双通道制的海关监管场所,海关设置“申报”通道(又称“红色通道”)和“无申报”通道(又称“绿色通道”)供进出境旅客依本规定选择。

        第八条 下列进境旅客应向海关申报,并将申报单证交由海关办理物品进境手续:

    页码:[1] [2] [3] [4] [5] [6] [7] [8] [9] [10] [11] 第2页、共11页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Copyriht 2007 - 2008 快乐旅行网 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