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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家庭户的分类,学术界有多种形式。我们在这里将藏、彝族家庭户归类为两代,三代户,四代户,一对夫妇户,一代及其它亲属非亲属户,二代及其它亲属非亲属户,三代以上及其它亲属非亲属户,和单身户。要说明的是,二代户是指由户主、配偶、子女、或户主与孙子女,户主与父母,户主与祖父母组成的家庭。 从表4我们可以看出:一、包括西:偶在内的由直系亲属成员构成的藏、彝族家庭户,分别占各自家庭户总数的72.86%和88.45%;藏族的直系亲属家庭户比彝族少15个百分点。有其它亲属非亲属构成的藏、彝族家庭户分别占各自家庭户总数的20.59%和7.81%;藏族比彝族高12个百分点。表5列出的有非亲属的家庭户,其比例彝族低得可以略而不论,藏族则占家庭户总数的2.45%。这一事实,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有关,也是血缘关系状况的反映。四川彝族非常重视人们的血缘关系。这里实行严格的血缘家族制度,它以父系血缘为基础,由父子连名制的谱系纽带联系起来的家族,因血缘关系的亲疏又分为若干支、房,户。户便是一夫一妻制的个休小家庭,它既是社会生产单位,又是家族的细胞。藏族的直系亲属家庭户比例低,有其它亲属非亲属构成的家庭户比重较大,反映了藏族血缘关系的松散。这与上文婚姻习俗一节所述是完全一致的。二,在通常情况下,社会经济愈发展,二代户的比例愈高,三代户的比例愈低。藏,彝族三代家庭户比例都很高反映了社会经济的不发展。二代户的比例,藏族较低,是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一致的。但彝族的比例高,则是传统的家庭制造成的。因此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相一致。 关于家庭户类型的分析,我们在这里没有列出“联合家庭”,理由有二:一、藏族的多子女家庭,由于一般是留一子或一女在家,娶妻或招赘结婚,承袭家业,其余兄弟姐妹则人寺为僧尼,或人赘、出嫁。男女多在婚后另立门户,建立小家庭。彝族实行严格的父系继承,女儿一律出嫁,儿子长大在婚后析居,只留幼子与父母同住。因此,这种传统的风俗与己婚兄弟姐妹一起居住的联合家庭制相抵触。二、藏族存在多偶婚制的残余,彝族实行幼子婚后与父母同住制。因此,在多偶婚和父母与幼子同住的家庭户中,曾婚人数2人或2人以上是必然有的,从而难以将联合家庭户析出。基于上述两个原因,我们在下文里没有使用联合家庭的命题进行分析。第四次人口普查,将户主的兄弟姐妹归入“其它亲属”范围。根据l%抽样数据带资料统计,由户主、配偶等和其它亲属成员构成的家庭户,藏族为930户,占家庭户总数的11.38%;彝族为675户,占家庭戌总数的5.48%。如果我们将以上数据视为藏,彝族联合家庭户的数量,那将是失真和夸大的判断。根据第四次人口普查资料,我们可以将家庭户类型归纳为三类:第一类,核心家庭。其中又分为以户主、配偶,子女为基础,外加其它亲属,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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