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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7-19 11:57:25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欧盟航空减排把航空公司作为实施对象是不正确的。”朱庆宇认为。他表示,如果需要针对航空运输业进行节能减排,应首先针对飞机及发动机的制造商,直接从“制造航空排放的源头”抓起。 “比如[注: 比如 拼音: 解释: 举例时的发端语:有些问题已经做出决定,~招多少学生,分多少班,等等。-biru]对欧美生产的新飞机及发动机制定碳减排的新技术标准,对碳排放量大的旧飞机制定逐步淘汰的机制。”朱庆宇举例。 朱庆宇指出 “世界航空运输企业作为民用飞机的使用方,只能够遵从欧美飞机制造商的安全使用标准,不宜对其飞机及其技术进行改动,因而,各国航空业所能够采取的碳减排行动及效果就有所限制。” 欧盟指令合法性争议 欧盟该指令违反了UNFCCC所确立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目前,中国国内的主流观点认为欧盟2008/101/EC指令不符合国际法。但至今,尚无权威机构,对该指令的适法性问题给出明确结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航空法研究所研究员杨彩霞称。 对该指令的合法性问题,主要集中在讨论其是否违反国际公约或规则。包括《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简称《芝加哥公约》)、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和国际民航组织决议。 “通常认为,欧盟该指令违反了UNFCCC所确立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杨彩霞解释,“欧盟采用‘祖父模式’分配配额,即以历史排放水平为基础的初始排放权分配方式。”。 这实际上使发展中国家承担了比发达国家更重的减排义务。根据“祖父模式”, 欧盟等发达国家因为历史排放量远远多于发展中国家,因此可以得到比发展中国家更多的免费配额;发展中国家却要因为自己之前的排放较小而承受更多的减排压力。 “根据我们的评估,这个法案并没有违反‘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对于航空业,或者其他运输方式,具有全球性的竞争,因此,我们必须对世界上的所有从业者采用同样的条款。”欧盟委员会气候行动司总司长Jos Delbeke则对本报记者表示。 虽然有关欧盟指令是否合法的争议颇多,但是至今尚无定论。因此,美国两大航空公司与美国航空运输协会(ATA)起诉欧盟时,除了诉讼欧盟指令不合法外,更多地指向了美国与欧盟的双边航空协议。 “美国起诉的理由中,具有决定意义的一点是,基于2007年《美国欧盟开放领空协议》第11条,禁止对燃油消费征收税费。美方认为,购买碳排放权是对燃油消费征收的税费。”樊威对本报记者说。 然而,中国与欧盟没有这样的双边航空协议,“即使美国官司打赢了,中国也搭不上便车。”樊威称。 “针对违反国际条约争端的解决,历来都是旷日持久的,然而我们所面临的是,2012年即将开始的欧盟航空碳罚单,如何采取迅速有效的措施,迫在眉睫。”樊威补充说。 谈判筹码 中国根据欧盟的利益诉求,运用好谈判筹码,才是更好的解决之道 “从法律角度看,中国确实没什么快速有效的解决办法。就现在的形势而言,谈判才是王道。”樊威说。 谈判的基础在于:欧盟指令中规定了豁免条款,起飞国在航空业减排方面,采取了与EU ETS相类似的减排措施,欧盟委员会可通过修正案使该国豁免。同时航空公司所在国,有自己包含航空业的碳市场,则航班的碳排放额度也可以通过在国内市场购买配额抵消。 “EU ETS标准和方法的扩展和普及、中国自身的减排与相关制度的设计、与欧盟碳市场的链接等,都是欧盟看重的筹码。”樊威说,“其实所有谈判,一定是以中国现今减排努力的强化为代价的。中国在‘十二五规划’期间要开展碳排交易,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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