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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之夜的无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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辆在宾馆指定的停车场被盗,责任理应在宾馆方面。况且宾馆有24小时保安和监控设备,而车辆就停在餐厅和主楼门口,透过餐厅和宾馆大堂的玻璃窗也能看到汽车停放的位置;二、被盗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我们在和警方做笔录时都是签了字的,我们对我们的言行负法律责任,宾馆方面理应先行赔付,如有早一日警方侦破此案,证明我们的言行有不实之处,我们会承担因此而应负的法律责任;三、宾馆方面对是否被盗及我们的损失表示怀疑,按照我国现行法律,举证的责任在宾馆而不是消费者,在我们自己提出可以去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宾馆方面再提出费用由我们出,且尚需等案件侦破以后,才能予以赔偿,则明显是借故拖延和没有诚意的。试想如果此案一直没有侦破,那我们丢失的损失不但找不回来,而且还要增加调查取证的一系列费用,更何况还有时间损失;四、在和警官谈话的过程中,从警官口中我们得知昨晚8点多钟,有一名住酒店的客人发现汽车后备箱被打开并告诉总台,说可能有一辆汽车被盗,可总台对此事置若罔闻,直到10点40分左右我们自己发现为止,我们对一个四星级宾馆的这种对客人毫不负责的态度在感到不可理解的同时也感到愤慨,奇怪的是这样一个硬件、软件都不够标准的酒店四星是如何评上的? 而更为令人感到宾馆方面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显得无理和自大的是,在解决问题的后期,宾馆方面尽然请来了几名治安队员,我们要求其出示*,他们却拿不出来,对我们的违权行为进行干涉,大页码:[1] [2] [3] [4] [5] [6] 第4页、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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