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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登顶及攀登过程概述。 第十九条成绩认定合格后,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发给由国家体育总局登山运动管理中心统一制作的登顶(登高)证书,并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达到等级运动员标准的,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登山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申报等级运动员称号。 第二十条登山团队使用山峰的名称、高度,应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正式公布的名称、高度为准。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组队登山的,国家体育总局登山运动管理中心或山峰所在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停止该登山活动,成绩不予认定;吊销参与该登山活动的登山教练员或高山向导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批准单位未认真履行审查职责,发放《登山活动批准书》的,国家体育总局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第二十三条未按环保要求处理登山垃圾的,按照地方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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