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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二条山峰所在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向登山团队提供包括交通、攀登路线、山峰地区气象特征以及注意事项等信息和资料的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登山团队变更攀登季节、路线或山峰,应当重新申请。

      第三章登山活动要求和成绩确认

      第十四条登山团队进山前,应当向山峰所在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交验《登山活动批准书》,并按山峰所在地相关规定,向当地有关部门缴纳登山环保费。

      第十五条登山团队应当保持登山路线及营区的环境卫生,妥善处理登山垃圾。地方有具体环保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登山团队在登山活动中发生重大事故,必须及时向批准单位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七条登山活动结束后,登山团队应及时向山峰所在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报告,并将登山活动结果和登山过程中的意外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批准单位。

      第十八条需要交验成绩的,登山团队应向山峰所在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提出交验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登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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