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新闻中心   华夏名胜   世界景点   旅行游记   风土人情   旅游常识
首页 >>旅游常识 >>出游常识
  相关文章
  • 《中国登山协会章程》
  • 春夏季户外骑车旅游应该注意装备的安全舒适性
  • 教菜驴们初到西藏如何远离最大威胁——高原反应
  • 教菜驴们野外水尽口干后集水小窍门(搞笑版)
  • 关于南宁7.9案件的看法-点析驳长弓挽月对AA制的理解
  • 常在野外走,哪有不遇蛇[组图]
  • 关于户外运动高温损害的探讨[组图]
  • 户外运动之溯溪:换一种运动的姿势
  • 户外探险应注意七事项
  • 如何选购登山鞋和徙步鞋[组图]
  • 《国内登山管理办法》  
    在活动实施前三个月向山峰所在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申请。
      攀登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山峰,经攀登一侧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向山峰交界其他方省级体育行政部门通报。如山峰交界省级体育行政部门间有争议,由国家体育总局决定。

      第八条攀登7000米以上山峰,登山活动发起单位应当在活动实施前三个月向国家体育总局申请特批。

      第九条申请举行登山活动需要提供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登山活动发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三)登山团队所有成员名单及登山简历;
      (四)登山团队登山教练员或高山向导的资格证书;
      (五)登山计划书;
      (六)装备清单;
      (七)其他需要的文件。

      第十条同意申请的,由批准部门发给国家体育总局制作的《登山活动批准书》。批准部门是省级体育行政部门的,还应将批准结果向国家体育总局备案。

      第十一条登山活动计划中如有需其他主管部门核准的事项,凭《登山活动批准书》,登山活动发起单位可以委托批准部门代办。

    页码:[1] [2] [3] [4] [5] [6] 第3页、共6页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Copyriht 2007 - 2008 快乐旅行网 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