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新闻中心   华夏名胜   世界景点   旅行游记   风土人情   旅游常识
首页 >>旅游常识 >>出游常识
  相关文章
  • 《中国登山协会章程》
  • 春夏季户外骑车旅游应该注意装备的安全舒适性
  • 教菜驴们初到西藏如何远离最大威胁——高原反应
  • 教菜驴们野外水尽口干后集水小窍门(搞笑版)
  • 关于南宁7.9案件的看法-点析驳长弓挽月对AA制的理解
  • 常在野外走,哪有不遇蛇[组图]
  • 关于户外运动高温损害的探讨[组图]
  • 户外运动之溯溪:换一种运动的姿势
  • 户外探险应注意七事项
  • 如何选购登山鞋和徙步鞋[组图]
  • 《国内登山管理办法》  
    攀登的山峰,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由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分别公布。

      第二章登山活动申请和批准

      第五条举行登山活动应当组成具备以下条件的团队:
      (一)由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发起;
      (二)队员两人以上,并参加过省级以上登山协会组织的登山知识和技能的基础培训及体能训练;
      (三)配备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登山教练员或高山向导,1名登山教练或高山向导最多带领4名队员;
      (四)团队所有成员须经二级以上医院身体检查合格,无障碍疾患;
      (五)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防寒、通讯、生活、医疗等基本器材装备。
      登山团队不得吸收外国运动员参加。

      第六条登山团队设置领队(队长)。领队(队长)对团队活动和成员进行组织管理。团队成员应当服从领队(队长)的指挥。

      第七条举行登山活动应当进行申请。
      攀登公布的山峰,登山活动发起单位应当在活动实施前一个月向山峰所在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申请。
      攀登未公布的山峰,登山活动发起单位应当

    页码:[1] [2] [3] [4] [5] [6] 第2页、共6页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Copyriht 2007 - 2008 快乐旅行网 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