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新闻中心   华夏名胜   世界景点   旅行游记   风土人情   旅游常识
首页 >>旅游常识 >>政策法规
  相关文章
  • 住宿旅客人身保险
  • 国家《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发布施行
  • 旅游发展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 中外合资旅行社试点暂行办法
  • 旅行社出境旅游服务质量
  • 新导游证管理办法出台
  • 公安部关于大陆探亲旅游问题的通知(二)
  • 公安部关于大陆探亲旅游问题的通知(一)
  • 旅行社拼团必须要经过旅游者同意
  • 旅行社责任险不能替代意外险
  •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  
        第一条 为了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和《旅行 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赔偿试行 标准。  

      第二条 因旅行社的故决或过失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标准,造成 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 由于不可搞力因素或旅游者本身原因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 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旅行社收取旅游者预付款后,因旅行社的原因不能成行,应提前三天(出境旅游应提前七天)通知旅游者,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并赔偿旅游者已交预付款10%的违约金。  
    页码:[1] [2] [3] [4] [5] 第1页、共5页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Copyriht 2007 - 2008 快乐旅行网 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