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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组团社 经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依法取得出境旅游经营资格的旅行社。 3.2 出境旅游 旅游者参加组团社组织的前往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旅行和游览活动。 3.3 出境旅游领队 依照规定取得领队资格,受组团社委派,从事领队业务的工作人员。 领队业务指全权代表组团社带领旅游团出境旅游,督促境外接待旅行社和导游人员等方面执行旅游计划,并为旅游者提供出入境等相关服务的活动。 3.4 门市(营业部) 组团社为提供旅游咨询和销售旅游产品而专门设立的营业场所。 3.5 出境旅游产品 组团社为出境旅游者提供的旅游线路及其相应服务。 3.6 旅游* 指护照和/或来往港澳地区通行证。 3.7 出境旅游服务合同 指组团社与旅游者(团)双方共同签署并遵守的、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格式化合同。 4.出境旅游产品设计要求 出境旅游产品设计应: a)具有安全保障; b)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c)正常情况下能确保全面履约,发生意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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