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新闻中心   华夏名胜   世界景点   旅行游记   风土人情   旅游常识
首页 >>旅游常识 >>政策法规
  相关文章
  • 住宿旅客人身保险
  • 国家《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发布施行
  • 旅游发展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 关于促进“两山一湖”地区旅游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 国家旅游局公布赴台旅游三大原则
  • 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实施细则
  • 国家级风景区的划分及评定
  •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 中外合资旅行社试点暂行办法
  • 中外合资旅行社试点暂行办法  
    R>
      第十三条 合资旅行社经营特种旅游项目和到特殊地区旅游的项目,须报国家旅游局及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合资旅行社不得组织安排含有*秽、*、吸毒内容及其他有害于社会道德和人民身心健康的项目;不得组织含有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内容的项目;不得组织含有中国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项目。

      第十五条 合资旅行社在中国境内聘用导游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合资旅行社须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

      第十七条 合资旅行社须按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上报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接受业务检查。

      第十八条 合资旅行社的外汇收支按照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办法办理。

      第十九条 合资旅行社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受中国法律、法规管辖,其正当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法规的保护。
      合资旅行社如有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页码:[1] [2] [3] [4] [5] [6] 第5页、共6页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Copyriht 2007 - 2008 快乐旅行网 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