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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申请设立合资旅行社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中国合营者资格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副本、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前3年的业务年检报告、有关旅游行业协会的会员证明; (二)外国合营者的资格证明材料,包括:注册登记副本、银行资信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状况证明材料、相关电脑公司提供的入网证明、本国旅游行业协会会员证明、申请前1年的年度报告; (三)合资旅行社项目建议书; (四)合资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合资旅行社的合同与章程; (六)法律、法规和审批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每个外国合营者只能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一家合资旅行社。 第十条 试点阶段暂不允许合资旅行社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一条 合资旅行社可以经营入境旅游业务和国内旅游业务。 第十二条 合资旅行社暂不允许经营中国公民赴外国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地区旅游业务。 页码:[1] [2] [3] [4] [5] [6] 第4页、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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