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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国际旅行社; (二)申请前3年平均每年外联人数超过3万人天; (三)申请前3年平均每年旅游业务销售总额超过5000万元。 (四)为中国旅游行业协会的正式会员。 第四条 申请设立合资旅行社,外国合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为经营国际旅游的旅行社或拥有全资的经营国际旅游的旅行社的企业; (二)旅游业务年销售总额5000万美元以上; (三)加入国际或本国的电脑预订网络,或者已经形成自己的电脑预订网络; (四)为其本国旅游行业协会的正式会员。 第五条 设立的合资旅行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二)企业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三)中方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低于51%; (四)法定代表人由中方委派;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营业设施、经营人员; (六)合资期限不超过20年。 页码:[1] [2] [3] [4] [5] [6] 第2页、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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