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新闻中心   华夏名胜   世界景点   旅行游记   风土人情   旅游常识
首页 >>旅游常识 >>政策法规
  相关文章
  • 住宿旅客人身保险
  • 国家《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发布施行
  • 旅游发展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 关于促进“两山一湖”地区旅游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 国家旅游局公布赴台旅游三大原则
  • 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实施细则
  • 国家级风景区的划分及评定
  •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 中外合资旅行社试点暂行办法
  • 中外合资旅行社试点暂行办法  
    >  第六条 合资旅行社按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的规定,交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 

      第七条 合资旅行社的审批程序为:
      (一)中国合营者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呈报设立合资旅行社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后转报国家旅游局。
      中国合营者为中央企业的,由其主管部门初审后转报国家旅游局。
      国家旅游局依据国家有关旅游管理的法律、法规对上报文件进行审批。
      (二)中国合营者在得到国家旅游局的同意批复后,向所在地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呈报设立合资旅行社的合同、章程等文件。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初审后转报外经贸部。 
      中国合营者为中央企业的,由其主管部门初审后转报外经贸部。
      外经贸部依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对上报文件进行审批。
      (三)获得批准同意设立的项目,中国合营者凭外经贸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按照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手续。

    页码:[1] [2] [3] [4] [5] [6] 第3页、共6页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Copyriht 2007 - 2008 快乐旅行网 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