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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止滞留途中进入不了台湾,申请时须提交入台许可证明。 七、有关规定 (一)、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批准出境: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2、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3、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4、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5、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工作单位或派出所负责对申请人出国签署意见,意见直接填写在申请表的相应栏目内并 加盖公章。审查意见应包括:申请表内所填内容是否属实,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不准出境的五种情形,是否同意申请人出境等。具体要求如下: 1、公职人员,由其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意见; 2、大,中学校在校学生,由学生学校出具意见; 3、国有集体企业员工,由所在企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单位人事,保卫部门签署意见,法人代表本人出国,由相应的人事管理部门出具意见;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雇员,由相应的中方管理部门出具意见; 4、人、档分离人员,须由现在工作单位和档案所在单位同时签署意见和盖章;停薪留职人员须提交停薪留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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