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新闻中心   华夏名胜   世界景点   旅行游记   风土人情   旅游常识
首页 >>旅游常识 >>政策法规
  相关文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
  • 旅行社门市部今起受规范,该干啥不该干啥都清楚.
  • 旅行社揽客到山东游可获奖励,最高奖十万.
  • 陕西景点落实优惠政策
  • 内河旅游船星级评定规则
  • 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 北京市旅游行政处罚听证工作办法
  • 云南省旅游条例
  • 湖北省旅游条例
  •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 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评选和管理办法  
    坡、出现有损荣誉称号问题的,撤销其荣誉称号,并予以通报;对于整改成效明显,符合荣誉称号条件的,经审定后撤销限期整改警告。 

      第十九条  全国创建文明风景旅游区工作先进单位和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如变更名称、变动隶属关系,应及时逐级上报中央文明办、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备案;重划、重组、撤销、分立、合并的,荣誉称号自行终止;重划、重组、分立、合并的新单位,可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报荣誉称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央文明办、建设部和国家旅游局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明办、建设厅(委、局)、旅游局(委)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第二十一条  中央文明办、建设部和国家旅游局设立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标志物。未经同意,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制作使用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标志物及其平面图形的宣传品。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央文明办负责解释。 
     

    页码:[1] [2] [3] [4] [5] [6] 第6页、共6页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Copyriht 2007 - 2008 快乐旅行网 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