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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须将推荐名单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媒体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接受群众的评议和监督。公示期满后,向中央文明办、建设部、国家旅游局推荐,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九份分送中央文明办、建设部、国家旅游局): 1、推荐报告; 2、被推荐单位申报材料; 3、被推荐单位测评成绩; 4、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三章 验收和表彰 第十二条 中央文明办、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对各地推荐报告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中央文明办、建设部、国家旅游局根据需要组织对各地推荐的全国创建文明风景旅游区工作先进单位的单位和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单位进行考核验收。 第十四条 中央文明办、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将检查合格的单位在中央主要新闻媒体及人民网、新华网、中国精神文明网等网站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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