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新闻中心   华夏名胜   世界景点   旅行游记   风土人情   旅游常识
首页 >>旅游常识 >>政策法规
  相关文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
  • 旅行社门市部今起受规范,该干啥不该干啥都清楚.
  • 旅行社揽客到山东游可获奖励,最高奖十万.
  • 陕西景点落实优惠政策
  • 内河旅游船星级评定规则
  • 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 北京市旅游行政处罚听证工作办法
  • 云南省旅游条例
  • 湖北省旅游条例
  •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 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评选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创建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风景旅游资源的保护、利用和旅游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载体,是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的重要举措,是整体推进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有力手段。为规范评选和管理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工作,提高评选管理工作质量,促进创建活动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是中央文明办、建设部、国家旅游局授予积极开展创建文明风景旅游区活动,成绩突出的风景名胜区、旅游区(点)的荣誉称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风景旅游区是指具有观光游览、休闲度假、娱乐康体等旅游功能,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设有统一的经营管理机构和具有明确地域范围的独立管理区域。 

      第四条  评选表彰分全国创建文明风景旅游区工作先进单位和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两个层次进行。申报全国创建文明风景旅游区工作先进单位的单位必须获得并保持省级文明风景旅游区的称号,同时必须

    页码:[1] [2] [3] [4] [5] [6] 第1页、共6页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Copyriht 2007 - 2008 快乐旅行网 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