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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  
    定办理;
        3.根据规定可免税带进的第三类物品,同一品种物品公历年度内不得重复;
        4.对不满16周岁者,海关只放行其旅途需用的第一类物品;
        5.本表不适用于短期内多次来往香港、澳门地区的旅客和经常进出境人员以及边境地区居民。 
      附  件:2
      定居旅客应税自用及安家物品清单
      1.电视机 7.电冰箱 电冰柜 13.电话机
      2.摄像机 8.洗衣机 14.家具
      3.录像机 9.照相机 15.灯具
      4.放像机 10.传真机 16.餐料(含饮料、酒)
      5.音响设备 11.打印机及文字处理机 17.小汽车
      6.空调器 12.微型计算机及外设 18.摩托车
       
      第十二条 旅客进出境时应遵守本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授权有关海关为实施本规定所公告的其他补充规定。违者,海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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