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新闻中心   华夏名胜   世界景点   旅行游记   风土人情   旅游常识
首页 >>旅游常识 >>政策法规
  相关文章
  • 杭州市西湖龙井茶基地保护条例
  • 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
  •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 北京市旅游行政处罚职责划分暂行规定
  • 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 北京市旅游行政处罚听证工作办法
  • 云南省旅游条例
  • 湖北省旅游条例
  •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  
    其他生活用品

    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税,其中价值人民币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物品每种限1件

    第二类物品

    烟草制品酒精饮料

    (1)香港、澳门地区居民及因私往来香港、澳门地区的内地居民,免税香烟200支,或雪茄50支,或烟丝250克;免税12度以上酒精饮料限1瓶(0.75升以下)
    (2)其他旅客,免税香烟400支,或雪茄100支,或烟丝500克;免税12度以上酒精饮料限2瓶(1.5升以下)

    第三类物品

    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5000以下(含5000元)的生活用品

    (1)驻境外的外交机构人员、我出国留学人员和访问学者、赴外劳务人员和援外人员,连续在外每满180天(其中留学人员和访问学者物品验放时间从注册入学之日起算至华结业之日止),远洋船员在外每满120天任选其中1件免税
    (2)其他旅客每公历年度内进境可任选其中1件征税

     
      注:1.本表所称进境物品价值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准;
        2.超出本表所列最高限值的物品,另按有关规

    页码:[1] [2] [3] [4] [5] [6] 第4页、共6页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Copyriht 2007 - 2008 快乐旅行网 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