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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  
    5日)内进境超过1次。
      第十条 除国家禁止和限制出境的物品另按有关规定办理外,中国籍旅客携运出境的行李物品,经海关审核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准予出境。
      以分离运输方式运出的行李物品,应由本人持有效的出境*,在本人出境前向所在地海关输海关手续。
      第十一条 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及规定的限量、限值或品种范围的,除另有规定者外,海关不予放行。除本人声明放弃外,应在3个月内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输退运手续;逾期不办的,由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处理。

      附  件:1

    中国籍旅客带进物品限量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1996年8月15日修订)

    类别

    品种

    限量

    第一类物品

    衣料、衣着、鞋、帽、工艺美术品和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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