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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准进境的自用物品及车辆,应自海关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从批准的口岸运进,物品进境地海关凭定居地主管海关的批准文件,对其中的机动交通工具,同是凭旅客填具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验放手续。 第七条 定居旅客自进境之日起,居留时间不满2年、再次出境定居的,其免税携运进境的自用物品应复运出境,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向海关补缴进口税。 第八条 进境长期工作、学习的中国籍非居民旅客,在取得长期居留*之前,海关按照本规定验放其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在取得长期居留*之后,另按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和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私用物品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对短期内多次来往香港、澳门地区的旅客和经常出入境人员以及边境地区居民,海关只放行其旅途必需物品,具体管理规定授权有海关制定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批准后公布实施。 前款所述"短期内多次来往"和"经常出入境"指半个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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