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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不与旅游者签订合同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进行攀附性宣传或者虚假宣传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不按照旅游等级标准向旅游者收费并提供相应服务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降低或者取消所评定的旅游等级标准。 第三十一条 破坏旅游资源、损坏旅游服务设施、扰乱旅游秩序,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旅游业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1999年1月22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湖北省旅游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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