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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社会公德; (二) 保护旅游资源、生态环境和旅游服务设施; (三) 尊重旅游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四) 遵守旅游秩序和旅游区的安全、卫生规定; (五) 履行与旅游经营者签订的合同; (六) 在旅游活动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处理: (一)与旅游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向旅游、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投诉; (三)有仲裁协议的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四)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旅游经营者 第十七条 旅游经营者在旅游经营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自主经营; (二)拒绝无合法*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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